《渔樵问对·第二·薪火相济与体用之辨》第2节

渔樵问对 · 第2章 · 第2节

曰:“火生于动,水生于静。动静之相生,水火之相息。水火,用也;草木,体也。用生于利,体生于害。利害见乎情,体用隐乎性。一性一情,圣人能成子之薪。犹吾之鱼,微火则皆为腐臭朽坏,而无所用矣,又安能养人七尺之躯哉?”樵者曰:“火之功大于薪,固已知之矣。敢问善灼物,何必待薪而后传?”曰:“薪,火之体也。火,薪之用也。火无体,待薪然后为体;薪无用,待火然后为用。是故凡有体之物,皆可焚之矣。”

注释摘要

这一轮问答从薪火的关系深入到了体用、动静、利害、性情的哲学层面。樵者已经知道自己的薪能助渔者烹鱼,但他追问的是一个更根本的道理:薪的燃烧何以可能,火与薪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渔者的回答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将这一日常经验提升到形而上的高度来解析。 渔者首先确立一对根基性的生成原则:火生于动,水生于静。动与静并非两个隔绝的状态,而是互为生成的条件,这也就是“动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