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樵问对·第二·薪火相济与体用之辨》原文与注释

渔樵问对 · 第2章 · 共undefined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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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节索引

  1. 樵者又问曰:“鱼可生食乎?”曰:“烹之可也。”曰:“必吾薪济子之鱼乎?”曰:“然。”曰:“吾知有用乎子矣。”曰:“然则子知子之薪,能济吾之鱼,不知子之薪所以能济吾之鱼也。薪之能济鱼久矣,不待子而后知。苟世未知火之能用薪,则子之薪虽积丘山,独且奈何哉?”樵者曰:“愿闻其方。”
  2. 曰:“火生于动,水生于静。动静之相生,水火之相息。水火,用也;草木,体也。用生于利,体生于害。利害见乎情,体用隐乎性。一性一情,圣人能成子之薪。犹吾之鱼,微火则皆为腐臭朽坏,而无所用矣,又安能养人七尺之躯哉?”樵者曰:“火之功大于薪,固已知之矣。敢问善灼物,何必待薪而后传?”曰:“薪,火之体也。火,薪之用也。火无体,待薪然后为体;薪无用,待火然后为用。是故凡有体之物,皆可焚之矣。”
  3. 曰:“水有体乎?”曰:“然。”曰:“火能焚水乎?”曰:“火之性,能迎而不能随,故灭。水之体,能随而不能迎,故热。是故有温泉而无寒火,相息之谓也。”曰:“火之道生于用,亦有体乎?”曰:“火以用为本,以体为末,故动。水以体为本,以用为末,故静。是火亦有体,水亦有用也。故能相济,又能相息。非独水火则然,天下之事皆然,在乎用之何如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