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性恶》第13节

人性 · 第12篇 · 第13节

凡论者,贵其有辨合,有符验,故坐而言之,起而可设,张而可施行。今孟子曰「人之性善」,无辨合符验,坐而言之,起而不可设,张而不可施行,岂不过甚矣哉!故性善则去圣王,息礼义矣;性恶则与圣王,贵礼义矣。故檃栝之生,为枸木也;绳墨之起,为不直也;立君上,明礼义,为性恶也。

注释摘要

这一段出自《性恶》篇的论证高潮部分。荀子在此暂时放下了对性善论的直接剖析,转而以一种近乎方法论的高度,对整个论辩的规则提出了要求,并据此给孟子之论定了性。 我们先来疏通这里的几个关键字眼。“辨合”的“辨”通“别”,也就是古代用于征信的符节,一片分为两半,双方各执其一,用时相合为验。“符验”之“符”同样是凭证、证据之意。荀子开篇便指出,但凡立论,最可宝贵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