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礼论》第26节
刻死而附生谓之墨,刻生而附死谓之惑,杀生而送死谓之贼。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使死生终始莫不称宜而好善,是礼义之法式也,儒者是矣。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益损也。故曰:无适不易之术也。创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
注释摘要
这一段出自《荀子·礼论》的后半部分,处在荀子详细铺陈丧礼、祭礼之节文之后,转入对丧礼原则的总结与对“三年之丧”的理论论证。此前的文字已经从“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一路论下来,详细比对了吉礼与凶礼在文饰、声乐、饮食、居处上的不同,并点出“两情者,人生固有端焉”,即人的情感本身有喜乐与哀戚两端,而礼的作用在于对这两端进行裁断、修饰与引导。本节正是在这个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