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乐论》第10节

礼乐 · 第9篇 · 第10节

且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穷本极变,乐之情也;著诚去伪,礼之经也。墨子非之,几遇刑也。明王已没,莫之正也。愚者学之,危其身也。君子明乐,乃其德也。乱世恶善,不此听也。於乎哀哉!不得成也。

注释摘要

这一节文字是《乐论》篇的收束与升华,荀子在这里将礼乐并提,从本体、功能到人心根基,做了一个极为凝练的总结,同时再次严厉驳斥墨家的非乐主张,并以深沉的感叹收尾。 先来疏通文字。“和之不可变者也”的“变”,不是一般的变化,而是指替代、改易,意思是乐所体现的和是无可替代的。“理之不可易者也”的“理”字,在这里作动词性的名词用,指的是礼所体现的那一套分别、秩序的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