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龟策列传》第10段

列传 · 第128卷 · 第10段

南方老人用龟支床足,行二十馀岁,老人死,移床,龟尚生不死。龟能行气导引。问者曰:“龟至神若此,然太卜官得生龟,何为辄杀取其甲乎?”近世江上人有得名龟,畜置之,家因大富。与人议,欲遣去。人教杀之勿遣,遣之破人家。龟见梦曰:“送我水中,无杀吾也。”其家终杀之。杀之後,身死,家不利。人民与君王者异道。人民得名龟,其状类不宜杀也。以往古故事言之,古明王圣主皆杀而用之。

注释摘要

这段文字出自褚少孙所补的《龟策列传》,是他在长安求访太卜官及掌故文学长老后写定的卜事记录中的一段议论与叙事。文义明白如话,而其中的名物制度与思想背景,值得我们逐层讲明。 先说名物训诂。“支床足”即以龟支垫床脚。“行二十馀岁”之“行”字,在这里是经历、经过的意思,不是行走。“行气导引”是战国秦汉间方士养生之术,以呼吸吐纳与肢体运动求长生久视,褚少孙将龟的长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