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第9段

列传 · 第118卷 · 第9段

制曰:“计食长给肉日五斤,酒二斗。令故美人才人得幸者十人从居。他可。”

注释摘要

这段文字是汉文帝在群臣一再奏请之后,就淮南王刘长“废勿王”、迁处蜀郡严道邛邮一事所作的最终裁断,是为“制曰”中最后一段。 “计食长给肉日五斤,酒二斗。” 此句意为:计算、安排对淮南王刘长的日常饮食供给,每日配给肉五斤,酒二斗。“食”读作sì,此处是“给……吃”、“供养”之意,作动词用。“计食长”,即计算并提供给刘长饮食,这里的“长”指被废的淮南王刘长。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