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酒诰》第10节

周书 · 第38篇 · 第10节

』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

注释摘要

这是周公对康叔封的训话,说到最严厉处了。前面讲了文王的教诫、殷商覆亡的教训,现在要落实到实际的刑罚措施。这段话里有两个主语,“予”是周公自谓,“汝”指康叔封,是周公以摄政王的身份在向赴卫就封的弟弟下达处置群饮之人的法度,场合是册命训诫,不是誓师,而是封邦之前的诫命。 先疏通字句。“厥或诰曰”的“厥”,在这里当“其”讲,是承接上文、引出下文一种假设情况的发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