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赏刑第十七》第4节

卷四 · 第16篇 · 第4节

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晋文公欲明刑以亲百姓,于是合诸侯大夫于侍千宫。颠颉后至,请其罪。君曰:「用事焉,」吏遂断颠颉之脊以殉。晋国之士,稽焉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以殉,况于我乎?」举兵伐曹及五鹿,反郑之埤,东卫之亩,胜荆人于城濮。三军之士,止之如斩足,行之如流水。三军之士,无敢犯禁者。故一假道重轻于颠颉之脊,而晋国治。昔者周公旦杀管叔,流霍叔,曰:「犯禁者也。」天下众皆曰:「亲昆仲有过不违,而况疏远乎?」故天下知用刀锯于周庭,而海内治。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

注释摘要

这段文字解决一个看似矛盾的问题:刑罚本来要施之于人,为什么最终目标却是「无刑」?关键在于「刑重而必得」五个字。前面讲过「重刑连其罪」,这里又加了一个条件:「必得」是必定拿获罪犯。只有刑重而无必得,百姓还会存侥幸之心,以为可以逃脱;必得则意味着只要触犯就逃不掉。于是「不敢试」——不是不想犯,而是不敢试着犯。不敢试,自然没有受刑之人,所以叫「明刑不戮」:「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