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赏刑第十七》第3节

卷四 · 第16篇 · 第3节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同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

注释摘要

「壹刑」的「壹」不是指刑罚种类少,而是指用刑的标准只有一个:犯不犯王法。所以紧接着就说「刑无等级」。这一句先把「上刑不上大夫」之类的旧例推倒,从卿相将军到大夫庶人全部纳入同一套法律。「庶人」也在其中,说明这套刑律不只管贵族,也不只管百姓,是一张罩住全社群的网。 下面两句是防止「拖欠」: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以旧功减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以旧善破法。功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