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开塞第七》第4节
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夫过有厚薄,则刑有轻重;善有大小,则赏有多少。此二者,世之常用也。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一国行之,境内独治;二国行之,兵则少寝;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效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
注释摘要
这一段收束全节,把前面的「以刑治」落到两个具体问题上:刑用在什么时机,赏赐发给什么人。开头先给出一组对举:「治国」与「乱国」的差别在刑赏比例,「王者」与「削国」的差别则在九一与一九。九一不是统计数字,是极言治道几乎全靠刑罚,赏只是点缀。世俗也不是不讲刑赏,而是讲错了地方。「过有厚薄,则刑有轻重;善有大小,则赏有多少」,这听起来是量刑赏功的公正原则,本段却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