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画策第十八》第3节

卷四 · 第17篇 · 第3节

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也。必得,而尚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刑轻者,不得诛也。必得者,刑者众也。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况跖乎?势不能为奸,虽跖可信也;势得为奸,虽伯夷可疑也。

注释摘要

这段文字最要紧的一步,是把「法」本身拆成两层。开头说国家乱了,不是法乱了,也不是法不被用,而是缺少「使法必行之法」——一套让其他法律必定得到执行的办法。句读上,前两句都以「也」字收住,意思并列:既不是法乱,也不是法不用。随后用「禁奸邪刑盗贼之法」和「必得之法」的对照把这个意思落实:各国有的是惩罚奸邪盗贼的条文,缺的是让奸邪盗贼必定被拿获的条文。于是「必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