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第3节

卷五 · 第24篇 · 第3节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𩤝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今先圣人为书,而传之后世,必师受之,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轴贞信,民皆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势治者不可乱,势乱者不可治。夫势乱而治之愈乱,势治而治之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

注释摘要

这一段从比喻收束到名分论。开头说法令是「民之命」「治之本」,「备民」的「备」在这里有预置、防戒的意思:法令使百姓预先知道边界,不是保护、恩养的意思。治国而废法,如同想不挨饿却拿掉食物、想不受寒却脱掉衣服、想去东边却往西走;「不几」就是没指望、不成事,这个不可能是明摆着的。 随后用兔与市做例子。一只野兔跑过,百人追赶,不是因为兔特别贵重,而是它还没有归属,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