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法仪》第2段
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当皆法其父母奚若?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学奚若?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奚若?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
注释摘要
本段承接上文“治天下、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的判断,开始正面追问:既然百工都有规矩可循,治理国家的人应当以什么作为效法的标准。于是以层层排除的方式,对三种看似天然可法的人伦权威逐一加以审查。 先疏通字义。“奚以为治法而可”的“奚”是疑问代词,相当于“何”,“治法”即治理国家所当取法的准则。此句意为:那么拿什么作为治国的法则才可以呢。“当”字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