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斋志异·卷十一》第77节

聊斋志异 · 第11卷 · 第77节

各邑肆商,旧例以若干石盐赀,岁奉本县,名曰:「食盐」。又逢节序,具厚仪。商以事谒官,官则礼貌之,坐与语,或茶焉。送盐贩至,重惩不遑。张公石年令淄川,肆商来见,循旧规,但揖不拜。公怒曰:「前令受汝贿,故不得不隆汝礼;我市盐而食,何物商人,敢公堂抗礼乎!」捋袴将笞。商叩头谢过,乃释之。后肆中获二负贩者,其一逃去,其一被执到官。公问:「贩者二人,其一焉往?」贩者曰:「逃去矣。」公曰:「汝腿病不能奔耶?」曰:「能奔。」公曰:「既被捉,必不能奔;果能,可起试奔,验汝能否。」其人奔数步欲止。公曰:「奔勿止!」其人疾奔,竟出公门而去。见者皆笑。公爱民之事不一,此其闲情,邑人犹乐诵之。

注释摘要

这一小段是《王十》篇末的附则,相当于蒲松龄在写完正篇之后又补叙的一段真人真事。文中的张公石年,即康熙年间曾任淄川知县的张嵋,字石年,在淄川任上有清廉能吏之名,蒲松龄对他颇为推重,《聊斋志异》中不止一次提到他的事迹。 这里先说当时各州县盐商的旧例:每年按若干石盐的价钱折算成银两,奉献给本县县令,名义上叫做“食盐”,实际上就是变相的规礼。逢年节还要备厚礼。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