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斋志异·卷十一》第33节

聊斋志异 · 第11卷 · 第33节

拆楼人 何冏卿,平阴人。初令秦中,一卖油者有薄罪,其言戆,何怒,杖杀之。后仕至铨司,家赀富饶。建一楼,上梁日,亲宾称觞为贺。忽见卖油者入,阴自骇疑。俄报妾生子,愀然曰:「楼工未成,拆楼人已至矣!」人谓其戏,而不知其实有所见也。后子既长,最顽,荡其家。佣为人役,每得钱数文,辄买香油食之。异史氏曰:「常见富贵家数第连亘,死后,再过已墟。此必有拆楼人降生其家也。身居人上,乌可不早自惕哉!」

注释摘要

这一节文字极短,却是一篇完整的果报寓言,蒲松龄写来冷峻省净,无一赘笔。 先看“杖杀”二字。清初地方官对辖下百姓有笞杖之权,杖刑虽是法定五刑中最轻一级,但法外用重、立毙杖下的事情并不少见。何冏卿当时不过秦中一县令,一个卖油郎言辞刚直(“戆”是愚直、不圆转之意)、所犯不过“薄罪”,他就可以怒而杖杀之,事后不闻追责。这条人命在他仕途上不曾激起任何波澜,他后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