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斋志异·卷十》第47节
宿不能隐,实以情告。言已,遍烛门外,竟不可得。懊恨归寝,窃幸深夜无人,遗落当犹在途也。早起寻之,亦复杳然。先是,巷中有毛大者,游手无籍。尝挑王氏不得,知宿与洽,思掩执以胁之。是夜,过其门,推之未扃,潜入。方至窗下,踏一物,耎若絮帛,拾视,则巾裹女舄。伏听之,闻宿自述甚悉,喜极,抽身而出。逾数夕,越墙入女家,门户不悉,误诣翁舍。翁窥窗,见男子,察其音迹,知为女来者。心忿怒,操刀直出。毛大骇,反走。方欲攀垣,而卞追已近,急无所逃,反身夺刃;媪起大呼,毛不得脱,因而杀之。女稍痊,闻喧始起。共烛之,翁脑裂不复能言,俄顷已绝。于墙下得绣履,媪视之,臙脂物也。逼女,女哭而实告之;但不忍贻累王氏,言鄂生之自至而已。天明,讼於邑。邑宰拘鄂。鄂为人谨讷,年十九岁,见客羞涩如童子。被执,骇绝。上堂不知置词,惟有战栗。宰益信其情真,横加梏械。生不堪痛楚,以是诬服。即解郡,敲扑如邑。生冤气填塞,每欲与女面相质;及相遭,女辄诟詈,遂结舌不能自伸,由是论死。往来覆讯,经数官无异词。后委济南府复案。时吴公南岱守济南,一见鄂生,疑不类杀人者,阴使人从容私问之,俾尽得其词。
注释摘要
这一段的笔法极为精悍,在极短的篇幅内完成了一次决定性的情节翻转,而翻转的关键全在一只绣鞋的几度易手。蒲松龄写公案,往往把最重要的关节放在“物”的流动上,而不是放在人物的自白里。 宿介从臙脂那里强取了一只绣鞋,这是臙脂被迫交出的信物,也是她清白与否的唯一外证。宿介拿到鞋之后回到王氏处,鞋却从袖中失落,遍寻不得。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耎若絮帛”——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