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定法》第7节
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法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注释摘要
这一节出自《定法》篇,文体为驳难体论说文,以问答形式层层推进,论旨在于申明法与术必须相辅为用,且点出申不害、商鞅各自学说的未尽之处。 治不逾官的治字,在此是动词,指处理政务、履行职责。逾是超越,官指官职的权限范围。虽知弗言的知是了解、察觉,弗是不,言是告发、上报。这八个字的意思是,官员处理政务不得越过自己的职权界限,即便知道其他官员的过失或奸情,也不应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