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习录·卷下·门人黄以方录》第7条

传习录 · 第20篇 · 第7条

以方问曰:「先生之说『格物』:凡《中庸》之『慎独』及『集义』、『博约』等说,皆为『格物』之事。」先生曰:「非也。格物即慎擉、即戒惧。至于『集义』、『博约』,工夫只一般。不是以那数件都做『格物』底事。」

注释摘要

黄以方在这里提了一个问题,他是想把你讲的格物跟《中庸》里头的慎独、集义、博约这几样都说成是格物这一件事的不同名目。但阳明马上纠正了他,说不是这样,格物本身就是慎独,就是戒惧,至于集义、博约,那只是说工夫是同一种工夫,并不是说这几样都是格物的下属事项。这个纠正很要紧,因为它触及了阳明对格物这一概念的外延究竟在哪里的界定。 阳明说格物即慎独、即戒惧,意思是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