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习录·卷下·门人黄省曾录》第48条

传习录 · 第19篇 · 第48条

先生曰:「『烝烝乂不格奸』,本注说象已进于义,不至大为奸恶。舜征庸后,象犹日以杀舜为事,何大奸恶如之!舜只是自进于乂,以乂薰烝,不去正他奸恶。凡文过揜慝,此是恶人常态,若要指摘他是非,反去激他恶性。舜初时致得象要杀己,亦是要象好的心太急,此就是舜之过处。经过来,乃知功夫只在自己,不去责人,所以致得『克谐』,此是舜动心忍性,增益不能处。古人言语,俱是自家经历过来,所以说得亲切。遗之后世,曲当人情;若非自家经过,如何得他许多苦心处?」

注释摘要

王阳明这一段是针对《尚书·尧典》里“烝烝乂,不格奸”的解释而发的,讨论的是舜怎样对待他的弟弟象。传统的注疏把这句话讲成:舜用自己精进于义的品德去感化象,使得象也逐渐进于义,不至于成为大奸大恶之人。王阳明不认同这个说法。他的理由非常直截了当:舜被征用以后,象还整天想着要杀舜,这不就是大奸大恶吗?“不至于大为奸恶”这种话,实在说不通。 所以他完全掉转了解释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