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议兵》第27节
政令以定,风俗以一,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将以为利邪?则大刑加焉,身苟不狂惑戆陋,谁睹是而不改也哉!然后百姓晓然皆知循上之法,像上之志,而安乐之。于是有能化善、修身、正行、积礼义、尊道德,百姓莫不贵敬,莫不亲誉;然后赏于是起矣。
注释摘要
这段文字出自《荀子·议兵》篇的尾声部分,是荀子向赵孝成王与临武君阐述“王者之军制”与“为将之道”后,进一步将议论提升到国家治理根本原则的环节。他在这里从“刑赏”二字切入,树立起一套极精密的教化次序——先教后刑、先礼后赏,把兵事最终归于政事,把政事最终归于礼义。这一节论证的核心,在于反驳那种单靠赏庆、刑罚与势诈来驱民作战的“佣徒鬻卖之道”,而正面建立起“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