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礼论》第29节
故先王圣人安为之立中制节,一使足以成文理,则舍之矣。然则何以分之?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无矣,其在宇中者莫不更始矣,故先王案以此象之也。然则三年何也?曰:加隆焉,案使倍之,故再期也。由九月以下何也?曰:案使不及也。
注释摘要
这段文字接续在上文“三年之丧”的讨论之后,要回答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既然孝子对亲人的思慕之情无穷无尽,丧期却必须有终结,那么圣人依据什么来划定这个界限?荀子在这里阐释丧服等级的时间依据。 “立中制节”,是理解此段的关键。“中”指中正适度,不是偏激不返的纵情,也不是刻薄寡恩的短丧。“制节”是制定出合理的节制与节度。“一使足以成文理”,“一”是统一、齐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