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第7段

列传 · 第118卷 · 第7段

制曰:“朕不忍致法於王,其赦长死罪,废勿王。”

注释摘要

这段文字是汉文帝对群臣奏请处置淮南王刘长的批复,是整篇《淮南衡山列传》叙事转折的关键一环。我们先从字义与制度讲起。 “制曰”,在汉代,“制”是天子裁决政事、颁布法令的专用文书形式,为诏令之一体,蔡邕《独断》云:“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丞相张仓等联名上奏,已是公卿议定的结果,皇帝以“制”答复,显其裁决的最终性与威严。“朕”为天子自称,秦并天下以后始定为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