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李斯列传》第33段
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斯出狱,与其中子俱执,顾谓其中子曰:“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
注释摘要
这段文字记载了李斯生命的最后时刻,字字千钧,是整篇《李斯列传》中最为沉痛、也最具文学张力的一幕。 我们先从文义训诂说起。“二世二年七月”,这是秦二世胡亥即位的第二年,公元前208年。“具斯五刑”,“具”是完备、齐备之意,指让李斯依次身受五种酷刑。关于秦汉的“五刑”,通常指黥(面额刺字)、劓(割鼻)、斩左右趾(砍断双脚)、笞杀(杖毙)、枭首(斩首悬于木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