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孝文本纪》第25段
五月,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徙系长安。太仓公无男,有女五人。太仓公将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注释摘要
这段文字,是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原始记录,也是《孝文本纪》中极见太史公笔力与史识的段落。我们逐层来看。 先疏通文义。齐太仓令,是齐国管理都城粮仓的官员,秩六百石。淳于公,复姓淳于,名意,即日后与扁鹊齐名的名医仓公,此传在《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中。“诏狱逮徙系长安”,是说皇帝下诏,令狱吏逮捕,并押解至长安拘系。汉代郡国无直接执行死刑或肉刑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