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孝文本纪》第23段

本纪 · 第10卷 · 第23段

六年,有司言淮南王长废先帝法,不听天子诏,居处毋度,出入拟於天子,擅为法令,与棘蒲侯太子奇谋反,遣人使闽越及匈奴,发其兵,欲以危宗庙社稷。群臣议,皆曰“长当弃市”。帝不忍致法於王,赦其罪,废勿王。群臣请处王蜀严道、邛都,帝许之。长未到处所,行病死,上怜之。後十六年,追尊淮南王长谥为厉王,立其子三人为淮南王、衡山王、庐江王。

注释摘要

这一段叙事的核心,是汉文帝即位后处理宗室诸侯王问题的一桩重大案件,涉及淮南王刘长的骄纵、谋反、废迁与身后的追尊。 先就文义做些疏通。“有司”是泛称主管有关事务的官员,这里大约指廷尉或丞相御史之属。“淮南王长”,即刘长,是汉高祖刘邦的少子,文帝同父异母的弟弟。“废先帝法”,谓废弃、不遵行高祖或惠帝时所定下的朝廷法度。“居处毋度”,指其起居服用没有节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