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康诰》第6节

周书 · 第37篇 · 第6节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王曰:「呜呼!封。有叙时,乃大明服,惟民其𠡠,懋和。

注释摘要

这一节是周公以摄政王身份,在康叔封受封于殷商故地卫国前夕,对他所作的训诫之辞,属于“诰”体文献,场合是册命训诫,说话人是周公(以“王若曰”代成王宣命),听话人是康叔封。这里讨论的是刑罚的施用原则,核心在于区分罪犯的主观心态与行为习惯,不可简单地按罪行大小机械量刑。 “眚”音 shěng,本义是眼睛生翳,引申为过失、无意而犯的过错。“非眚”就是并非过失,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