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境内第十九》第3节
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其攻城围邑也,国司空訾其城之广厚之数;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为期曰:「先已者,当为最启;后已者,訾为最殿;再訾则废。」穴通则积薪,积薪则燔柱。陷队之士,面十八人。陷队之士知疾斗,得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不能死之,千人环睹,黥劓于城下。国尉分地,以中卒随之。将军为木台,与国正监,与王御史,参望之。其先入者,举为最启;其后入者,举为最殿。其陷队也,尽其几者;几者不足,乃以次级益之。
注释摘要
这段从「狱法」开始,把爵位的效力从生前推到身后。前面刚说完攻城立功如何赏爵,这里紧接着就问:有爵者犯了罪,怎么办。「訾」这个字在这一段里反复出现,它在这里是计量、折合的意思。狱法的主干是「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者的罪刑,按他所拥有的爵级折算成降级的处罚。「能」通「耐」,指剃去须鬓的轻刑;被判这种刑罚的,不再配给隶仆。二级以上犯刑罪,贬爵;一级以下犯刑罪,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