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定法》第4节
故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
注释摘要
这一段出自《定法》篇,是韩非以驳难文体对法、术分治之弊所作的诊断。此前韩非已经分别界定了术与法的内涵,并指出二者为帝王不可或缺之具。这里他进一步以申不害在韩、商鞅在秦的历史事实,论证徒用术或徒行法的致命缺陷,从而引出法术必须相资的核心主张。 先看申不害那一面。“万乘”指拥有万辆兵车的大国,万乘之劲韩,是说韩国当时军力强盛,是一个可以争霸天下的劲旅。“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