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习录·卷上·门人陆澄录》第44条

传习录 · 第4篇 · 第44条

「喜、怒、哀、乐本体自是中和的。才自家著些意思,便过不及,便是私。」

注释摘要

这一条极其简短,但触及了阳明心学对情感与天理关系的核心理解。阳明在此区分了两个层面:情感的“本体”与情感的“发用”。喜怒哀乐作为人情,其本体状态是中和的,即无过无不及、自然恰好。这不是说人不能有情绪,而是说情绪未被人为的私意所扭曲时,它本身就是天理的流行,发出来自然合度——该喜则喜,该怒则怒,该哀则哀,该乐则乐,程度也恰如其分。这就是《中庸》所说的“发而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