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荣辱》第2节

为学 · 第3篇 · 第2节

鬬者,忘其身者也,忘其亲者也,忘其君者也。行其少顷之怒而丧终身之躯,然且为之,是忘其身也;家室立残,亲戚不免乎刑戮,然且为之,是忘其亲也;君上之所恶也,刑法之所大禁也,然且为之,是忘其君也。忧忘其身,内忘其亲,上忘其君,是刑法之所不舍也,圣王之所不畜也。

注释摘要

我们来看这一段。这里承接上文,继续深入剖析“鬬”,也就是人与人之间争斗冲突的行为本质。荀子用了一连串非常严厉的判断,把争斗者置于人伦秩序的最底层来审视。 先疏通几个字句。“鬬”,就是争斗、斗殴。“少顷”,片刻、极短的时间。“立残”,“立”是立刻、即刻,“残”指伤害、家破人亡,意指立刻招致祸害。这里的“亲戚”,在古代指父母兄弟等至亲,范围比今天窄。“刑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