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说新语·方正》第21则

中卷 · 第4卷 · 第21则

阮宣子伐社树,有人止之。宣子曰:「社而为树,伐树则社亡;树而为社,伐树则社移矣。」

注释摘要

阮修,字宣子,是西晋名士,竹林七贤阮咸的侄子,性好清谈,行为放达。社树是古代立社种树,作为社神的标识,民间视其为神灵所依附,不敢砍伐。有人阻止他砍社树,阮宣子的回答是一套逻辑推论:如果社的意义寄托在树上,砍了树社就不存在了;如果树因为社才成为社树,那砍了它,社就移走了。言下之意,砍的只是一棵树,不必大惊小怪。 此条归入方正,是因阮修不为流俗忌讳所动,秉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