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太史公自序》第45段

列传 · 第130卷 · 第45段

律居阴而治阳,历居阳而治阴,律历更相治,间不容<票羽>忽。五家之文怫异,维太初之元论。作历书第四。

注释摘要

这段文字是司马迁为《史记·历书》所作的小序,浓缩地表达了古人对于“律”与“历”关系的根本看法,以及武帝太初年间改定历法的历史意义。 首先疏通文义。“律居阴而治阳,历居阳而治阴”两句,涉及古代“律历合一”的思想。这里的“律”指十二律管,即用竹管或铜管定音高的器具,古人认为它能候地中之气,故称其“居阴”;但律管所用之“数”却可以用来规范天地间阳气运行的节律,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