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循吏列传》第11段

列传 · 第119卷 · 第11段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注释摘要

这段文字记述晋国狱官李离因错判致死而自裁的事迹,重在一个“法”字上的担当。 先须疏解几个关键词。“理”是治狱之官,即后世所谓廷尉、大理,执掌刑法审断。“过听杀人”,“听”是听讼、断案,“过听”谓听信虚辞或察断有误,以致错杀无辜。“自拘当死”,自己将自己拘系起来,断以死罪。“傅其罪下吏”,“傅”通“附”,谓将罪名转附、推诿给下属吏员。“听微决疑”,“微”指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