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第5段

列传 · 第118卷 · 第5段

制曰:“朕不忍致法於王,其与列侯二千石议。”

注释摘要

这是文帝对群臣奏请依法处置淮南王刘长一事的第一次批复,语气与程序都极有斟酌。“制”是天子裁决之辞的专用称谓,比起泛称的“诏”,分量更重,有定策、裁断之意。所谓“不忍致法於王”,是说我不忍心将宗室骨肉直接交付司法、按律处死;但文帝并未就此压下群臣之议,而是转而要求“其与列侯二千石议”——请列侯与二千石以上的朝官一同再商议处置办法。这里的“列侯”指在朝有爵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