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扁鹊仓公列传》第11段
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无可使者!”於是少女缇萦伤父之言,乃随父西。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书闻,上悲其意,此岁中亦除肉刑法。
注释摘要
这段文字所载,是仓公淳于意一生行迹中极关键的转折,也牵动着汉文帝时期一项重要的刑法改革。 “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文帝四年,即公元前一七六年。“人上书言意”,有人向朝廷上书告发淳于意。所告具体何事,传中未明言,但从后文“或不为人治病,病家多怨之者”来看,或许是权势之家求诊不遂,心生怨怼,遂罗织罪名。“传”,指传车,是古代的驿站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