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李斯列传》第22段
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此臣主之分定,上下之义明,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其君矣。是故主独制於天下而无所制也。能穷乐之极矣,贤明之主也,可不察焉!
注释摘要
这段文字,是李斯在秦二世责问之后,为求容身保位而呈上的一封奏书中的核心论述。其要旨,乃在阐述一种极端的帝王统御之术,为二世穷奢极欲、滥施刑罚提供理论上的依据。我们先将文义疏通。 “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此句为一篇之纲。“全道”,此处非指儒家仁义之道,而是特指下文所言的这套完全控驭臣下的帝王之道。“督责之术”,乃是这段话的关键。督,是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