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历书》第93段

书 · 第26卷 · 第93段

十二

注释摘要

此处“十二”二字,在《历术甲子篇》中并非独立成句,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历法常数,标示该年为平年,共计十二个朔望月。 “十二”即十二个月。古之四分历,以十九年置七闰月,此为闰周。有闰月之年,一年含十三个月;无闰月之年,一年则含十二个月。在《历术甲子篇》的体系中,每一年的推步数据之前,太史公往往先标明该年是否为闰年。此处但书“十二”,即明确指示太初元年为无闰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