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孝文本纪》第8段
十二月,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朕甚不取。其议之。”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远矣。如故便。”上曰:“朕闻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导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於民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其孰计之。”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请奉诏书,除收帑诸相坐律令。”
注释摘要
这一段记载的是孝文帝元年十二月,废除连坐收孥法的君臣论议,是文帝即位后推行仁政的一项关键举措。 “法者,治之正也”,这是孝文帝对法律性质的理解。“正”是准则、标尺之意,他认为法应当是国家治理的公正准则,其功能在于禁止暴戾之行,引导百姓向善。这种思想远承上古“刑期于无刑”的观念。“同产”指同母所生的兄弟姐妹。“收帑”之“帑”通“孥”,指儿女,此处引申为将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