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经·大荒南经》第33条

大荒经 · 第10卷 · 第33条

有南类之山,爰有遗玉、青马、三骓、视肉、甘华,百谷所在。

注释摘要

南类之山,“类”字此处不训善恶之“类别”,而可能是上古方国或族群之名号遗存,其具体地望已不可确考,但在《大荒南经》铺排至最末,正处在大荒极南之域,与羲和浴日之甘渊、盖犹之山诸神异所在同属一片神话地理空间。“爰有”是上古文献中引出物产的固定句式,意即“于是有”“此处有”。遗玉,旧注或以为远古帝王所遗之宝玉,或以为一种形如琉璃的天然奇石,并存可也,不必强为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