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吕刑》第2节

周书 · 第55篇 · 第2节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亅刵〈刖〉、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

注释摘要

这一段是周穆王在吕侯(即甫侯)受命制刑时的一篇浩大训词,所引的是上古苗民乱德滥刑的历史教训。说话人是王,听话对象是负责四方政典的诸侯与司法官。场合并非战场誓师,而是严肃的朝堂训诫与法制教育。穆王追述古事,意在警示当下。 先疏解字句。“苗民”是上古南方部族,未必即后世苗族,但文献中常将其视为凶顽逆乱的象征。“弗用灵”,灵指善、指神灵之命或灵善之德,意思是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