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告子上》第10章

告子 · 第11卷 · 第10章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茍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嘑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注释摘要

这一章是孟子关于义利抉择、生死取舍的千古名篇,核心在于阐明人之所以为人的“本心”何在。我们先从字词和名物说起。开头的“鱼”与“熊掌”,熊掌难得,古人视为珍馐,这里用来类比价值高低,并非实指某种菜谱。“得兼”即同时得到,“兼”在这里是同时拥有之意。“不为苟得”的“苟得”,指不合道义而苟且偷生的获得,赵岐注为“苟且得生”。“患有所不辟”的“辟”,是“避”的古字…